病历复印通知

为了简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现调整复印病历流程如下:

1、在院病人复印病历

由住院科室指派专人携带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原件和病历资料直接到病案室去复印。

2、已出院病人复印病历

病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原件到病案室去复印。如果是由其他亲属来复印病人病历,需持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死亡病人病历复印

其代理人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病案室去复印。

4、保险机构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病人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到病案室去复印。

5、如果病人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不符,需先到医务部更改姓名后再到病案室复印。

本通知于2017年3月27日起执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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